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5民初4383号
原告:***,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贵阳饭店****型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1545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17日,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