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浩然五金店、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25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浩然五金店,住所地道真自治县***遵义路724栋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5MA6DP9J60A。
经营者:娄浩然,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4层D户型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1545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坝乡迎江大道未来国际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E16F83。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浩然五金店与被执行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不服判决,已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浩然五金店关于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