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29号
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云霓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7U8YG1P。
法定代表人:何慧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4层D户型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15451D。
法定代表人:黄柯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6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6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