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昶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新疆昶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林,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昶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英吉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桑占勇。

被告:***,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昶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09元,因撤诉减半征收48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豪

人民陪审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桦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