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林,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昶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英吉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桑占勇。
被告:***,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昶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09元,因撤诉减半征收48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豪
人民陪审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桦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