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827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市革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禾丰村麦子坡组177号。
法定代表人:陈革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一号北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革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市革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48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2022年6月28日,长沙市革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长沙市革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新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