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北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
原审被告:袁梦泽,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袁梦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1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祖湖
审判员 唐亚飞
审判员 何琪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