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先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685号
原告:湖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罗田县黄梅戏剧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16409072L。
法定代表人:郑兴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先进,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保球,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金友,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先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七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荔
书记员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