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980号
原告:朔州市普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民福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担水沟村北。
法定代表人:裴志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权,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朔州市普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中煤担水沟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朔州市普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朔州市普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普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86元(朔州市普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793元,由朔州市普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