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诚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汨罗先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81民初3012号之一
原告:湖南诚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198号(优雅翠园)23栋228-229号。
法定代表人:杨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志勇,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容,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汨罗先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高泉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诚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汨罗先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进入实质性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益
人民陪审员*莺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伏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