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2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林,系***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诚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198号(优雅翠园)20栋,22栋,23栋228-2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诚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恪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7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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