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海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海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5647号
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G6-3地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7692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海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92号东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333MU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海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铁海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额返还了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