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2219号
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3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3TR860。
法定代表人:雷银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5707417402。
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24783.3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3月18日的违约金47358.29元并以1224783.3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防火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承接达州市渠县项目需要,原告为被告提供装饰板木质木框防火门(红木色)。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为被告承建的其他项目提供普通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防火材料。2020年经被告公司负责人对账确认,被告共应支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3472783.33元,已付2248000元,截止2019年12月22日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1224783.33元,故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防火产品销售安装合同》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根据达州市渠县城区《地旺广场》项目工程的需要,加工制作和安装装饰板木质木框防火门。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自行组织原材料为被告生产、加工、制作、安装,并负责产品的运输安装;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定金30%,防火门安装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的5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地旺广场”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根据《GBT50841-201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的规定,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所承接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属于消防工程中的防火门窗工程。根据双方签订《防火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的内容,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所承接的装饰板木质木框防火门制作安装,属于“地旺广场”的部分工程,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该合同的性质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防火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协商未成,向双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协议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
人民陪审员  刘仕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