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5707417402。
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2008422D。
法定代表人:段志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3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填写的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及电话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或说明不能按期到庭参加诉讼的合理理由,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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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贵平
审 判 员 章若微
审 判 员 吴宝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跃辉
书 记 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