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37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民终157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重庆市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