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3016号
原告:重庆市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37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亭,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2008422D。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5707417402。
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6日,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重庆市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拓通风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郎拓通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835000元合同款;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以80995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505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3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利随本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定作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四川眉山“万景·九巷十坊”项目提供消防排烟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总价款为835000元;当施工进度达50万元之日,7日内付款17万元,安装进度款达67万元之日,7日内付款33万元,从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被告付至总合同款97%,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星期内付清(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的1年);若被告拖欠合同款,则需每月按应付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本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无理由拒不支付合同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本合同项下部分合同款835000元。原告经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东升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查明,眉山“万景·九巷十坊”项目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涉眉山“万景·九巷十坊”项目消防排烟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符合建设工程中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此,本案应归属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施文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