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原告:***,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65642283L,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8号。
**、***与被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贵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费立民
代理书记员  吴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