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白社区太阳路116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8号。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003号第007栋1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2)湘098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14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顶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