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2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字(2021)第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州仲裁委员会**决字(2021)第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