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2执保112号
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xxxx元,申请人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已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芝山路支行的银行存款(户名: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账号:4305********)进行担保。本院以(2023)湘1102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xxxx元,并冻结申请人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芝山路支行的银行存款(户名:永州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账号:4305********),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