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14213号之一
原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航空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海口泰康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中新花园A座9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泰康胜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70元,减半收取计218.35元,由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