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487号
申请人: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街镇经开区铝镁深加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巨建英,系改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楼。
法定代表人:骆皓。
被申请人: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兰馨桂馥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应伟。
被申请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继康。
被申请人:遵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0)黔0111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43313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遵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或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价值人民币4543313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