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40号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22723MA6DLBM39Y。
法定代表人:吴巧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22023387J。
法定代表人:骆皓,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4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7623元,由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菊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