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晋县双晶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5220号
原告:宁晋县双晶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梁瑞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伟,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媛,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二期项目4号楼。
法定代表人:骆皓。
被告: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6-1栋7单元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伟。
被告: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继康。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
原告宁晋县双晶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晋县双晶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晋县双晶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晋县双晶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成琳
书记员方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