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42号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省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BM39Y。

法定代表人:吴巧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60334M。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22023387J。

法定代表人:骆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得到实现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2元,减半收取7086元,由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菊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