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1855号
原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3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501848228。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303231。
法定代表人:王大江。
被告: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03301Y。
法定代表人:郑继康。
被告: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493号兰馨桂馥花园6-1栋7单元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3479099。
法定代表人:李应伟。
被告: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二期项目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22023387J。
负责人:骆皓。
被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经开区铝镁深加工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692345062。
法定代表人:巨建英。
原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