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9314号
原告:***,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
被告:四川鸿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鸿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