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龙马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343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龙马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家美家居广场1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龙启剑。
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31号1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
被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48号东外滩家园3栋112号。
负责人:陈剑龙,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板仓南路尚都花园城8栋1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戴志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珂。
被执行人: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
法定代表人:姚汉国。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龙马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1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6575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作雷
审判员  杨骐铭
审判员  王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