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县鑫源电器有限公司、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鑫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成
审判员  龙海
审判员  彭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