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永升交电商行、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执9273号
被执行人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板仓南路尚都花园城****房='3'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577612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