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志国。
委托代理人:武继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白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址:邵阳市双清区省。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无工商、证券登记信息、保险,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又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3月21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表示愿意支付10000元,并且要分期,且没有其他财产。该情况本院告知过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其表示不同意。
2022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2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2年5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24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70775元,已执行到位1315.08元,其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王堂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