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57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7684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6448.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