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9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
被执行人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
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
被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东外滩家园****/div>
被执行人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
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板仓南路尚都花园城****房v id='3'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40765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