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576号

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69697868X1。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4层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6113220G。

法定代表人:吴亨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学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