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375号
原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4层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6113220G。
法定代表人:吴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来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823元,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载明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娇娇
书 记 员 岳冬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