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1民初307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4层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6113220G。
法定代表人:吴亨林。
原告**与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限为届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江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