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670号
原告: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桂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95582356G。
法定代表人:甘正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517653。
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4层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6113220G。
法定代表人:吴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春,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万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娇娇
书 记 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