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和、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3013号
原告:**和,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林,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4层14-16号。
法定代表人:吴亨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尧成,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明,四川瀛领禾石(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