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轩辕文物保护有限公司

***与湖南轩辕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2480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珍,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轩辕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张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轩辕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