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87号之二
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9楼953房。
法定代表人:李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馨,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永安村永安小区22栋6号。
法定代表人:蔡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港,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560.01元,共计1135.01元,由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肃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