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87号之一
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9楼953房。
法定代表人:李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馨,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永安村永安小区22栋6号。
法定代表人:蔡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港,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苏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肃、周建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苏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肃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