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11号
原告: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10010房。
法定代表人:伍贤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杉杉,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永安村永安小区22栋6号。
法定代表人:蔡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港,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11元,财产保全费4631元,合计10642元,由原告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红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