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552号之一
原告:贵州***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H5NK191。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花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加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飞,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85588。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80671305U。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百灵.时尚天地****房。
法定代表人:贾家洪。
原告贵州***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保全费1,221元,共计2774,由原告贵州***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