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保1347号
申请人: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81272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大道中路337号1栋2单元2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7715881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人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鱼塘镇望江路X段XX号X幢X单元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7万元的财产或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鱼塘镇望江路X段XX号X幢X单元X号的房屋。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