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81民初500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