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1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长青,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东园街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52Y3A。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洪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