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1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长青,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东园街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52Y3A。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洪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