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81民初3230号
原告:阆中市上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工业集中区翠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05607552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东园街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52Y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原告阆中市上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上盛公司)诉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固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付原告混泥土款279,61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79,61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利息至付款之日。
被告辩称,欠款是因为政府棚户区改造原因导致的,现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跟踪解决此事,我公司也想尽快解决原告的欠款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被告固伟公司与原告上盛公司签订普通预拌混泥土《供销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庙街商住楼建筑工地供应普通混泥土,乙方按甲方计划浇筑量供货后,双方约定按次月五日前结清上月货款,若未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终止合同,依法催收欠款,甲方按照国家商业银行当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资金占用费累计计算至结清为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承建的*****庙街商住楼工地供货,2018年9月20日,原、被告结算确认欠付混泥土款279,610元。被告所承建的工地被搁置,原告收款无果遂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供销合同书》、商品混泥土对账单、商品混泥土财务确认表等为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材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以所承建的系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搁置为由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被告及时支付欠付的材料款以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阆中市上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泥土款279610元,并从2020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