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4民初1734号
申请人:索保全,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城郊乡沩丰社区创业大道景途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申请人索保全与被申请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1350000元的其他财产权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索保全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索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长沙支行(账号:73×××88)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冻结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塘支行(账号:62×××19)的银行存款50000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索保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