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城郊乡沩丰社区创业大道景途小区。
法定代表人:蔡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雨,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翔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长虹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平,邵东市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翔兴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的税费已经包含在货款中,正文公司不应当再承担。二、翔兴公司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三、翔兴公司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翔兴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翔兴公司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正文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94160元;2.正文公司承担违约金177664元(从2020年1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止),以后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每拖延七个工作日按迟延给付部分的1%支付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翔兴公司在邵东市生产销售一体二八式玻璃钢化粪池等产品。2020年11月9日,翔兴公司(合同甲方)与正文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体二八式玻璃钢化粪池购销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一体二八式玻璃钢化粪池270个,单价为820元/个,货款金额221400元;产品质量要求符合GB/T38836-2020《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具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根据乙方要求在1个工作日交货给乙方,以电话告知为准或互相协商;交货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由政府统一购买,签订合同后乙方于3个工作日内先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定金,安装验收后于2020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其余尾款40%;如甲方未能按时交货,每拖延七个工作日,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如乙方迟延付款的,每拖延七个工作日,按照迟延给付部分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020年11月12日,翔兴公司(合同甲方)与正文公司(合同乙方)再次签订《一体二八式玻璃钢化粪池购销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一体二八式玻璃钢化粪池810个,单价为820元/个,货款金额664200元;乙方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定金,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其余尾款40%;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与前述2020年11月9日签订的《一体二八式玻璃钢化粪池购销合同》一致。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翔兴公司均按约交付了相应的货物给正文公司,正文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1日分别支付货款10万元和43万元,剩余货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12月17日,正文公司的法律顾问蒋春雨及两名员工到翔兴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贺军对账,双方确认正文公司尚欠货款355600元,正文公司按税率10%负担增值税的税额88560元,即正文公司还需支付货款(含税)444160元,如正文公司在2021年12月24日上午前支付15万元,则翔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军与其他股东协商同意后撤回本案的起诉。之后正文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支付15万元。2021年12月26日,代表正文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项目负责人袁秋良打电话给翔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军,问起翔兴公司的股东是否同意撤诉,贺军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但同时对正文公司的法律顾问对案涉税额负担方式提出异议表示不满,袁秋良表示可以不让法律顾问再参与此事,对于翔兴公司提出由正文公司负担增值税额88560元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庭审后,翔兴公司自愿将诉请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由2020年12月10日后延至2021年1月1日。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湖南省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了翔兴公司提供的一体二八式玻璃钢化粪池(SMC模压玻璃钢化粪池),检验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7日,检验结论为合格,正文公司花费检验费用303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翔兴公司与正文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翔兴公司按约定提供了所需货物,正文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现正文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拖延七个工作日则按未付款的1%支付)过高,且翔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故应依法予以调整减少,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基础,加计50%,即以年利率5.775%计算违约金。从翔兴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电话录音资料可以看出,双方于2021年12月17日协商时,以及案涉项目负责人袁秋良于2021年12月26日与翔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军电话协商时,翔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军均提出双方曾约定由正文公司承担增值税额88560元,正文公司均未明确提出实质性异议,故应确认双方曾协商一致由正文公司承担增值税额88560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为885600元,加上正文公司应承担的增值税额88560元,正文公司共计应支付货款(含税)974160元,抵扣已支付的68万元(10万+43万+15万),还应支付294160元。翔兴公司自愿要求统一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予以确认,故从2021年1月1日起以正文公司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全部付清止。至于正文公司辩称翔兴公司在交付案涉货物时未交付货物的检验报告,翔兴公司违约在先,因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正文公司未提起反诉,故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正文公司辩称其与翔兴公司协商于2021年12月23日支付15万元后,翔兴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但翔兴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需翔兴公司自愿向申请,故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正文公司支付货款(含税)2941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以444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2021年12月22日止,自2021年12月23日起以294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翔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8378元,减半收取4189元,由翔兴公司负担1100元,正文公司负担3089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9张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增值税已经缴纳。2、付款回单,拟证明正文公司已经支付款项的数额。3、一组证明资料,拟证明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翔兴公司质证称,证据1、2我方在一审已经向法院提交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我方有专门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产品是合格的。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属于逾期证据,且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合同的增值税应当由谁来承担;2、翔兴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正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20年11月9日,翔兴公司(合同甲方)与正文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体二八式玻璃钢化粪池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中双方对增值税由谁负担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翔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视频资料及电话录音资料,该证据中可以看出,双方曾对增值税的承担问题进行协商并确认由正文公司承担。因此双方对增值税承担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故对正文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增值税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2020年11月10日,湖南省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了翔兴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检验结论为合格。故翔兴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应为合格产品。翔兴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合格的产品,正文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正文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令正文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正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2元,由上诉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新军
审 判 员 朱一泓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莉娟
书 记 员 周治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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