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临武县方兴采石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民初1268号
原告:临武县方兴采石场,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楚江镇粗石江塞背岭。
负责人:邝贝贝,该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身伟,湖南星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社区创业大道景途小区。
法定代表人:蔡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环城西路西城加油站旁。
负责人:欧浪,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临武县方兴采石场与被告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临武县方兴采石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武县方兴采石场撤回对被告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正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武县方兴采石场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君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雅丹
书 记 员 李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