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 于 申 请 人 广 西 楚 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申 请 人 广 西 强 冠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24执保23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广场9栋1**2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南、长沙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18.1313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218.1313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218.1313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